在Java语言中,
abstract class 和
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类定义的两种机制。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,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 面向对象能力。
* M: D% ^. F0 _abstract class和
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,甚至可以相互替换,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 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
abstract class和
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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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,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 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、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、合理。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,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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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`+ F/ D+ F* O2 Y8 b理解抽象类% _ ?* Q$ I" ?) @5 B6 _) L
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(本文 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,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,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, 请读者注意区分)定义的,那么什么是抽象类,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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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面向对象的概念中,
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,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。并不是 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,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,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。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、 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,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,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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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: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,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、 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,它们是不同的,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,形状这个概念在
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,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。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 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,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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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a) f0 _ y. N% W: {% F5 Y在面向对象领域,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
类型隐藏。 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 述,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。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,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。模块可以操作一个 抽象体。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,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;同时,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,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。熟悉
OCP的读者一定知 道,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
OCP(Open-Closed Principle),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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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 T, _/ U: _$ K4 P0 J1 S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
8 E/ K& V$ `) a+ w0 K) V4 u0 \在语法层面,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,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。
$ o% a/ \( `3 O K: x* p) \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: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abstract class Demo
{
abstract void method1();
abstract void method2();
…
}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:
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interface Demo
{
void method1();
void method2();
…
}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,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,也可以有非 abstract的成员方法,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,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(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 的,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),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。/ y1 z, L% v4 e, C: \! x! l$ }2 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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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编程的角度来看,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
"design by contract" 的思想。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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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
继承关系,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(因为Java不支持多继承 --
转注)。但是,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。也许,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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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~& B. z" I# F' `其次,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,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
默认行为。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,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,为了绕过这个限制,必须使用
委托,但是这会增加一些复杂性,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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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,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。因 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(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来表示)以适应新的情况(比如,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参数)时,就会非常的麻烦,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(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,尤为如此)。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,那 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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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F, x3 Y. K1 ` X% A同样,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,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,违反了
"one rule,one place" 原则,造成代码重复,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。因此,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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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J- D; M3 Z0 P6 X4 \从设计理念层面看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. r6 z* ]" r6 t+ U, X9 {
上 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 别,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、非本质的。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: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,来分析一下二 者的区别。作者认为,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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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 h5 w$ k G+ g( v$ z. [前 面已经提到过,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,要想使得 继承关系合理,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"is-a"关系,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(参考文献〔3〕中有关于"is-a"关系的大篇幅深 入的 论述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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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interface来说则不然,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, 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。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,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。
3 u" n3 p, R: }; p+ Z1 j* o. b' r2 |4 H( n; @3 R
考虑这样一个例子,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,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,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,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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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:
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abstract class Door{
abstract void open();
abstract void close();
}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:
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interface Door{
void open();
void close();
}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。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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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 _, v8 l; r7 V/ {( S& t! O. s如 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。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(在本例中, 主要是为了展示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,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)?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 决方案,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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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方案一:
/ H$ p# B; h- P" F- J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,如下: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abstract class Door{
abstract void open();
abstract void close();
abstract void alarm();
}或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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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码:
interface Door{
void open();
void close();
void alarm();
}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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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码:
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{
void open(){…}
void close(){…}
void alarm(){…}
}或者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{
void open(){…}
void close(){…}
void alarm(){…}
}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 ISP (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),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"报警器"的行为方 法混在了一起。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"报警器"这个概念的改变(比如: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)而改变,反之依然。6 P) Q6 P; O) L6 u) A
, C3 N% V5 x- M: @解决方案二:
' m, Z3 g, M; j; f3 i% z1 N5 g4 V+ ~既 然open、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,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 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。
3 Z2 R, O' b6 E& z: y- w2 ^6 w6 r定义方式有:这两个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;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;一个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义,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。3 i% {1 c5 n: b* Y: v
显然,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,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。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,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、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、合理。我们一一来分析、说明。
2 L. {0 ?. g% M# T9 M; S如 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,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:1、我们可能没有 理解清楚问题领域,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?2、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,比如: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 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,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,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(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)反映不出上述含义。
' j0 J3 T- [& E" k( Q% G如 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: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,同时它有具有报 警的功能。我们该如何来设计、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?前面已经说过,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,而继承关系 在本质上是"is-a"关系。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,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。另外,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,说 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,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。如下所示:/ L6 [9 a5 r' {/ r/ w
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abstract class Door{
abstract void open();
abstract void close();
}
" Q, }. B5 F2 m. k1 _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interface Alarm{
void alarm();
}复制内容到剪贴板
代码:
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{
void open(){…}
void close(){…}
void alarm(){…}
}: u* Q X9 Q2 ? y' A( z; c+ }
这 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,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。其 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"is-a"关系,interface表示的是"like-a"关系,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,当然这是建立在对 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,比如: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,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,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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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,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。但是,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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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在abstract class 中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,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,而在interface中,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(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,不过在 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),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。 I. x# }- S9 F+ E6 K5 G3 }
7 t4 S. ~, v# p* O' g3.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不同。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"is-a"关系,interface表示的是"like-a"关系。
* L. X* x" V. V% E$ E1 G: }
+ Z% ^0 p$ R. P* f* h- X- A4.实现抽象类和接口的类必须实现其中的所有方法。抽象类中可以有非抽象方法。接口中则不能有实现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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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接口中定义的变量默认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,且必须给其初值,所以实现类中不能重新定义,也不能改变其值。" v) n' s6 r. Y/ 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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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抽象类中的变量默认是 friendly 型,其值可以在子类中重新定义,也可以重新赋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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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G; i$ h9 R* \% G ?" d8 Q7.接口中的方法默认都是 public,abstract 类型的。" p3 v, z% x: w6 |9 ^6 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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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
% b8 N. I! a/ ~- o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是 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,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。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 念本质的理解、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、合理,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(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)。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,希望 读者朋友能够细细体会。